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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业观察论坛第25期:作家经纪人的秘密

  法律顾问于永超:作家经纪人应该起到一个代理、行纪、居间的作用


   薛野:我们来换到律师于永超。

  于永超:很高兴,其实我跟书业很有缘,10年前就开始做《中国图书商报》的法律顾问,更巧的是这段时间也在做娱乐公司的法律顾问,遗憾的是给书业做了10年法律顾问,没有文化的味道,给娱乐做了10年的法律顾问没有感觉到娱乐,今天很巧,在这里和大家一起探讨书业作家经纪人的议题。

  刚才小勇讲的观点我同意。作为经纪人的概念来说,文化经纪人就应该包括我们这个行业,刚才杨老师也讲的很清楚了。

关于经纪人的概念,从法律上去考虑,也无非就是符合这样几点:第一点就是我们作为经纪人是受作家的委托,受委托人的委托,在这个关系上是一个委托代理关系,我们要服从或者是尊重委托人的意见,替他处理相关的事情。第二个特点也叫做行纪行为,这个行纪行为的特点并不明显,主要特点就是,我们经纪人往往会以自己的名义为作家做事情。比如我们受一个作家的委托,可以以杨老师公司的名义和出版社签一个合同,但是做的事情是作家出版的一件事情,这是一个行纪的特点。另外一个就是居间的特点,我们受作家的委托,去撮合作家的作品,和出版社进行成交,形成这样的交易关系,这个时候就有一个居间的特点。但是总体上说,经纪人这个概念,并不单单就是这三方面的特点,它是三方的结合,里面还有更多的其他的概念,下面我可能会要做一个稍微详细一点的解释,前提我想我们经纪人,或者叫作家经纪人,主要的就是起到一个代理、行纪、居间的作用。

  关于委托代理关系上所面临的法律风险 

  在这个过程当中,其实作为经纪人也好,或者是经纪公司也好,是有它的目的的,这个目的就是要盈利。这样的盈利的一个企业或者是组织,其实和我们作家之间的利益应该是共同的,因为经纪人主要的是要为作家去争取更多的利益,当然为作家争取更多的利益的同时,我们经纪人也会获得更多的回报,单纯讲经纪人的回报应该是佣金,但是在我们娱乐业里面不仅仅是佣金,有很多回报形式,有的是按比例去分成,比如在娱乐界可能会有一个心照不宣的比例15%,大腕可能会拿走90%这样的一个比例。另外像出版行业,可能会是版税,通过版税去获得回报,还有可能和我们委托人,比如作家之间去协商如何去分配,甚至有可能作家会入股在我们经纪公司当中成为股东获得利润分配,这种分配方式可能都存在的,其实就是大家协商几个分配方式。

  其实我想跟大家探讨的是,经纪人是什么样的一个性质和概念。它的法律特点我刚才强调有三点,一个就是委托,我这里想更多的强调的就是说,作家经纪人和作家之间的这种法律关系,因为作为作家经纪人会涉及到很多的法律关系,比如说出版社的法律关系,比如说杨老师提到的和印刷厂之间的关系,和发行公司之间的关系很复杂,我想主要针对作家经纪人和作家之间的法律关系做一点阐述。

  在这种法律关系中,由于双方存在着委托关系,作为经纪人来讲,有一个法律上的风险,这个风险就是,作家给经纪人的授权是不是清楚,如果不清楚存在着模糊的话,就有可能经纪人的行为会导致对作家权利的侵犯,也有可能发生作家和经纪人之间的这种无论是著作权的问题,还是经济利益分配问题上的纠纷,这是关于委托代理关系上所面临的法律风险。

  关于行纪的法律风险是什么呢?由于作家经纪人他是以自己的名义去为作家进行这种商业策划,或者是出版策划,并且是以自己的名义去从事与作家的作品有关的商业行为,所以他的风险在哪里呢?就在于,一旦我们的作家在履行经济合同的时候,没有按照经济合同的约定完成相应的作品任务,或者是他的作品当中出现了比如侵权或者其他纠纷,那么这个时候的法律责任是由我们经纪人承担的,这是关于这个特点上的一个法律风险。

  居间的法律风险就在于,因为居间是在撮合一种交易的成交,所以这种居间的风险就在于,当然我们可能现在是站在杨老师这个经纪公司的角度来考虑这个问题,安意如可能就会想,这个事情怎么会指到我这里?什么问题呢?就是经纪人和他的明星之间,或者说他的作家之间会发生被甩掉的这种可能,就是说居间我做了,但是有可能我的作家就会跟出版社或者其他的出版人之间有新的合作,反而把经纪人抛掉了,这种情况是可能的,但是并不是一定要发生的。

  为什么这样讲呢?因为在一段时间以来,给娱乐公司做法律顾问的过程当中,经常有这种情况发生,有些是隐性的,有些是显性的。隐性的情况比较复杂,比如我们遇到这样的情况,艺人会自己成立一家公司,然后他用他的影响去自己做一些事情,那么这个利益实际上是跑到了他自己公司里边去了,同时艺人还有可能在外面私自接活,当然这个在经纪约当中是不允许做的,如果做是要承担相应责任的,但是这种事情也是屡屡发生,这种风险也是存在的。

  作家经纪人和作家之间关系的特点

  因为刚才薛野老师提到我们关于经纪人将来这个行业的发展,以及相关的在中国制度的建设等等这样一些问题,所以我可能还要提到一个问题,就是我们专门就强调作家经纪人和作家之间的这样的法律关系上,他们是一种什么样的特点,我感觉可能都不是特别明显,但是又都包含这样一些特点。第一个特点就是这种关系的特点,实际上我们作家经纪人在某种程度上是为我们的作家打工,因为他要完成作家委托他的工作,比如作品的创意,比如作品的策划,营销的策划,甚至包括作家个人形象的策划,包装和推广,这些工作都是我们作家经纪人要做的,包括作品出版以后的营销以及其他派生权利的销售,这些都是我们作家经纪人要做的工作。所以从这一点上讲,作家经纪人是在为作家打工。

  那么反过来讲,作家又为我们的经纪人打工。因为经纪人他有他的好的创意,有他好的策划,在这些创意和策划当中凝聚了经纪人的很多智慧,也有经纪人的很多投资,那么在这个过程当中,我们的作家也要为此去生产他的产品来满足或者说来完成经纪约,或者说双方经过谈判所确定的这种工作上的需求。所以从这一点上讲,我们的作家同时也是在为经纪人打工。换个角度,在很多情况下,其实作家和经纪人之间他们更多的还是一种合作的关系,因为大家首先有相互的信任,同时有共同的利益,也有共同发展的这种方向,所以在合作的角度上讲也是有很多的特点。

  再一个特点,我想从作家经纪人的角度来讲,是更典型的特点,那就是投资。因为包装一个作家也好,或者包装多个作家也好,作为经纪人来讲,他无非是要在这上面有很多投入,就像刚才李谷香女士讲的,她们对很多作品的佣金取得是因为有前期的很多投资,当然这个作品如果推广不成功,她们没有佣金可收,无论如何是要有投资在里边的,没有收入也算是投资失败或者不成功这样造成的。所以作为经纪人来讲,在作家身上的投入更多的是一种投资,投资就要取得回报,在回报里边就要有利益分配,所以从投资的概念上讲,我觉得更符合经纪人的这种经营目的上的特点。

  我想可能主要的就是这个特点,就是在作家和作家经纪人之间的关系上的特点主要是这样的。我体会在娱乐圈里面艺人和经纪公司之间也一样,实际上这种特点是一样的,但是因为娱乐圈里面怎么说呢?更主要的还是娱乐,所以我感觉到,艺人跟经纪公司之间很多情况下都是在玩猫抓老鼠的游戏,公司想多赚钱,艺人也想多赚钱,他们之间总是有这种大大小小,多多少少的冲突也好,摩擦也好,争议也好,当然也有炒作在里边。所以我想作家与作家经纪人之间如果展望未来的话,因为我们毕竟也不是娱乐圈,当然作家也可能会涉及到娱乐圈,所以这里面我想更多的还是合作,更多的是投资这样的一种关系比较合适。前面我第一个方面讲的,主要是关于作家经纪人的特点和一些关系上面的一些看法,也不见得合适,供大家探讨。

  第二个方面我想说的,其实杨老师讲过了,就是作家经纪人的工作,我这边主要是从法律的角度,从提供法律服务的角度来确定作家经纪人都有哪些工作。我的理解是这样,第一个就是创意策划,主要是针对个人的策划或者是对作品的策划,因为一个作品的生产一定是要有智慧在里边,那么这个智慧有作家本人的智慧,如果他加盟到哪一家作家经纪人公司里面的话,我想作家经纪人的智慧可能也会占很大的部分,这是创意策划。那么营销策划,这个就更重要,会更典型,因为一个作家没有很多的精力去对自己的作品或者对自己去做营销,所以经纪人的工作在这里就显得尤为重要,所以营销策划可能是更为重要的。

  第三个方面就是衍生作品的策划,这个我想远远不是作家本人能承担得来的工作,因为衍生作品包括一部作品的很多附属权利,比如一部作品产生之后,它出版到国外的版权,包括比如小说改编成剧本、电视剧,或者说改成网络传播作品,甚至设计成网游等等,这些权利的延伸都需要作家经纪人帮他策划。因为在很多作品上,现在不仅仅是一种作品本身的延伸,更多的还有商业化的产品,网游是一种情况,还有很多作品,比如可以把作品当中的人物转化成玩具或者是商标,或者是能够产生价值的其他的衍生产品,这个完全需要的作家经纪人来操作才可以做到。一个作家确实没有这样的精力和能力做这些工作,所以这一点是非常重要的。

  第四个方面工作就是修改编辑作品,杨老师已经提到了。这个实际上就是把作家本身的作品加工修改,使得这个作品更加符合我们作家经纪人的商业策划。可能这一点也是很重要的工作,没有作家经纪人的协作帮助,作家本人个体肯定是有局限的。

  第五个方面主要的工作是著作权交易的谈判,著作权转让合同,或者著作权周转合同的签订,这个可能也需要专业人士来做。我相信杨老师公司里面已经有很好的这种版权人来做这方面的工作,这个也是尤为重要的。因为作为一个作家本人来说,他去谈判一项合同真的很辛苦,尤其是谈对于涉外版权,国外的著作权合同签下来都是几十页甚至几百页的合同,不像我们国内的合同几页就完了,那里面有很多的权利,甚至有很多对作者权利的限制。那么在这个过程当中,没有专业人士的办法,或者说没有作家经纪人的协助,这个工作我相信作者本人真的是能力不及。

  最后一点就是著作权的保护。这个里面谈到盗版是一种情况,还有一种就是跟风。我过去在商报上也讨论过这个问题,跟风到底构不构成侵权。像奶酪的书出来以后,各种各样的奶酪书都出来了。当时探讨的结论是,这种情况很难构成侵权,但是会构成一种不正当的竞争,也是侵权行为,也应该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只不过是《著作权法》不能够保护而已。所以这些都需要我们经纪人来做,在很多规范的经纪合同当中,都会把自己去主张权利的权利,让渡给经纪人,由经纪人打理这个侵权的行为,因为经纪人有这样的时间,有这样的能力,也有这样的实力。一个作家他的作品未必有很多收入的时候,作品就受到盗版的侵害,他就没有这样的精力,更没有这样的经济实力去解决这个问题。所以这个工作也需要由我们作家经纪人来完成。

  我想我们作家经纪人主要的重要的工作应该至少包括以上几个方面。从本质上讲,作家经纪人更主要的是通过包装推广我们作家本身或者说作家的作品去创造更多的价值,获得更好的利益回报,同时更多的,在更大范围上去保护作者的著作权,作者的利益,而不仅仅是我们前面提到的一个代理的行为,一个行纪的行为,或者是居间的行为,这里面会把这些行为,这些行业的特点都会包含进去。它的功能实在是不能够用一两句话来完成,但是这个行业确实是有必要弘扬,有必要发展的。我相信我们的作家对这方面也会有更迫切的要求。

  作家经纪人面临的法律风险

  下面我想从两个方面谈一谈我们作家经纪人在从事这个行业的过程当中会面临的几个法律上的风险。一个我想从著作权的角度来讲这个问题,另外一个就是从我们作家经纪人在行业管理上可能会面临的问题,仅仅是供大家探讨,是在这几年看到的一些故事,学习到的东西跟大家分享。

  双方需要明确约定权利内容:授权的内容、数据库、衍生作品。第一个就是知识产权。我们作家经纪人面临的知识产权主要的就是著作权,著作权就是版权。所以在这个方面,第一个重要的内容就是怎样获得授权,我想杨老师刚才也提到了,就是一个作家他要么把他的作品打包给我们的作家经纪人,要么是把自己打包给我们的作家经纪人,但是无论是作品也好,是自己的人也好,都需要有一个明确的授权。这个授权的范围,也无非是我们作家把哪些权利授权给经纪人去行使,著作权一共界定了大概16项著作权的内容,其中有五项著作权的内容是特定的由作者本人享有的,比如署名权,比如保护作品完整性的权利,作品的发表权,以及作品的修改权等等。那么这些权利都是特定的属于作者所有的,是不可以由其他人来享有的。剩下的权利,比如说复制权、发行权、作品的表演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翻译权、汇编权等等,这些都可以转让的,简单说都可以转让给我们的经纪公司来行使,也可以通过经纪公司转让给其他的机构来行使的。这些权利本身是经济权利,是能够获得利益回报的,所以这样的权利,到底哪些应该界定为由经纪公司享有,哪些应该由作者享有--尽管法律有明确规定,仍然需要双方明确约定。尤其是比如网络传播权,有一段时间,大家在法律不明确的情况下,都认为原来的作品一旦发表,那么报纸杂志是可以转载的,但是要给作者支付稿费,所以一度有人认为甚至坚持,网络上转载也属于这种情况,不需要经过作者的同意。但是2001年《著作权法》出台以后,就明确制定了必须经过作者同意才可以的,而且要支付报酬。类似这样的权利,而且还有很多衍生的权利必须要明确下来,这是关于获得授权的内容,仅仅是根据法律规定的范围。

  还有授权的内容。比如说我们中文简体版的出版,有可能就是在中国大陆,你还可以约定中文繁体版,有香港、台湾、澳门,国外的很多地方都可能涉及到,所以在授权的时候要明确到底是中文的简体版还是繁体版,是精装本还是简装本都要明确下来。这样,权利约定的越具体,双方履行起来越容易,争议解决起来也越容易解决。所以就是关于授权需要特别明确,一定要非常详细,而且要具体到甚至时间、甚至国界、甚至城市等等,都是需要特别明确的。

  这里面还涉及到一个法律上的到目前为止还没有界定的概念,就是说数据库。因为很多作品它的保护只涉及到了网络传播、改编、汇编这些有规定,但是制作数据库属不属于对著作权另一种方面,从我们的角度讲,应该说把一个作品做成数据库,还有很多人,他的作品就是采取各种各样的方式变样的去行使。所以无论如何我们都是要通过一个契约把这些东西明确界定下来。

  另外我也想在这里面做一个特别提示,作者对作品是享有著作权的,但是有的时候作者的作品也可能不属于自己,而属于他所在的公司。《著作权法》有一个明确的概念,就是由法人或者是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创意意志进行创作,并且由这个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我们可以做一个假设,杨老师他出资,然后他有一个好的创意,组织了公司的比如某一个作家来写这部作品,那么因为这个作品是杨老师的公司出资的,是他的策划,同时他对这个作品的责任也要有相应的承担,所以这个作品的作者就应该是杨老师的公司,而不是作者,而不是写书的人,当然这些人可以署名,这是没有问题的,所以这个作为我们作家经纪人,如果将来有这样一个机会的话,是一个需要特别注意的。因为一旦作家成了你公司的签约作家之后,确实有的时候很难说清楚到底是他个人的作品还是公司的作品。

  另外就是衍生作品。衍生作品的权利非常非常麻烦,因为著作权日益发展,权属关系也非常非常复杂,在互联网上的传播、改编、汇编,因为一部作品,比如安意如写的她的小说,我们要给她做一个缩减本,当然要征得她的同意,这个缩减本如果是我做的,这个著作权就是我的了,将来有人要用这个要征求我的同意,而不是征求她的同意了,所以这个时候著作权就做了一个延伸,而且这种延伸可能会很广。如果我这个缩减本又被别人采纳了,又删节之后,做成了一个叫做小说精品汇集本,又是一个汇编作品,这个时候那个汇集部作品的人又有了他的著作权,这样我们三方对这个作品都有权利。所以这是很复杂的交叉关系,这种情况也是我们作家经纪人需要特别注意的权利保护方面的一个工作。

  侵权的问题。还有一个问题就是侵权问题。因为作家,我们相信我们的作家都是高素质的,都会很遵守作家的职业道德,但是不可避免的是--特别是网络作品,会有很多作品里面涉及到比如抄袭、模仿,甚至就是把别人的作品拿过来改换头面就写上自己的名字,这种换马夹的现象非常多,这个时候就会有侵权的情况发生。作为作家经纪人来讲,这种侵权行为的发生,就像我前面讲的,是要由公司承担责任的,这个时候一定要注意风险怎么回避。如果发生这种风险应该如何处理?公司要承担侵权责任,而且公司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不仅仅是物质的损失,还是公司声誉的损失,也是不可小视的。

  如果我们作家的作品一旦出来以后,跟风的也好,或者盗版的也好,他的权利就会受到很大的伤害。所以作为作家经纪人,我们更重要的任务就是,我们是不是能够建立一个很好的机制,有一个良好的意识去保护我们作家的著作权,维护他们的权利,这个是非常重要的,可能比其他的工作更为重要。这是上面提到的关于著作权方面,我们作家经纪公司可能会面临的问题。

  作家经纪公司在经营过程当中可能遇到的问题。下面就是关于作家经纪公司面临的在经营过程当中可能会遇到的问题,当然这种问题,我主要是参照娱乐圈里经常出现的问题来说的,作家经纪公司还是没有直接涉及。第一个就是作家经纪公司被动的违约,往往就是由于我们作家经纪公司跟出版商或者是其他的关联机构签了合同之后,我们的作家作品出不来,或者出来的作品不符合事先的约定,这样就造成了我们经纪公司本身的一个违约,这个违约还要由我们来承担。那么这个时候又如何去解决这个问题?我们的作家能不能配合,都需要提前考虑到,要设定一种机制来防范这种风险的发生,甚至是设定一种机制来解决这种风险。

  第二可能发生的问题就是收益分配。收益分配有太多的问题就是因为没有时间约定好如何分配,采取什么方式分配,怎么分配,在什么时候分配,以及税收如何交纳。我们曾经遇到过一个娱乐经纪公司的一个纠纷,就是大家本来合作的非常愉快,因为种种原因,突然有一天不能合作了。不能合作了那就要找一个由头,所以艺人就找了一个什么由头呢?就是因为合同约定你要发我的佣金是一千万,在3月2号之前就要发,现在是3月2号没有发给我,而是在3月10号发给我,所以你违约了,按照合同的约定,应该解除合同。于是就开始大闹,就因为几天的时间就要解除合同,最后这个合同,当然娱乐圈里面都很回避这种不良的信息了,最后大家还是要商谈去解决。其实背后的原因是其他的原因,但是在说事的时候,就拿这纸合同来说事,最后也是因为合同当中有这样一个条款,把这个事作为一个法律上的因由提出来,最后也是没有办法,只好做解除合同了。当然这里面还有其他的问题,比如我们提到的税收的问题,因为大额的这种报酬肯定有税的问题,很多经纪公司都会涉及到如何去避税。我们先不说违法了,避税是合法的,如何去避税,这里面也很多操作和策划在里面,所以一旦公司做久了,做大了,这些问题都需要特别考虑。

  第三个问题就是,我刚才也提到的换马夹现象。因为作者可以用真实的名字发表作品,也可以用笔名,一旦传到国外去也很难查实,这些也需要约定一种方式去改变这种现象。

  第四点就是大牌作家耍大牌,也许他自己真正成长了,也许这个经纪公司满足不了他的发展要求,无论如何这种情况一定要解决,我相信包括普通的公司也是这样,一旦人有意要走,你是留不住的。所以用什么样一种方式不伤感情,不伤利益去解决这个问题,这个问题怎么解决,无非也是设定一种大家都能接受的方式,事先把规则定好,然后才能有一个很好的解决的基础。这是我思考到的关于作家经纪人可能会面临的两方面的法律风险。

  有了法律上的保障,我们的作家经纪人这个行业一定会红红火火起来。最后我想因为娱乐圈的经纪人发展已经有一段时间了,逐渐成熟,尽管相应的制度还不健全,但是这个行业的发展一旦红火起来,就会有很多行业的惯例,自动的形成一些行业的惯例,也有一些行业的潜规则在里面起作用。同时这个像娱乐圈里面,他们经纪约已经做的相当的规范了,一般的都是独家的全球性的委托,就是基本上把自己真的就卖给了经纪人,对自己几乎没有什么保留,当然我们作家经纪人这边可以有更好的设计,所以就是作家经纪人,我们刚才提到,就是这个概念恐怕是新近提出来的,但是他的功能,作家经纪人在法律上的地位和作用,其实与娱乐圈的经纪人没有什么差别,只不过是行业不同而已。但是这个行业当中,也恰恰是因为新生的,还没有这个行业的惯例,也没有它的潜规则,我想在没有法律、没有制度、没有惯例、没有潜规则的情况下,我们要做的就是把经纪约做好。做好经纪约对经纪人来讲是一个保障,那么对我们的作家来讲也是一个保障,这是一个保护双方的一个契约。同时我想作为经纪人,当然也包括我们的作家,就是要讲究诚信。在娱乐经济当中,可能更多的纠纷的发生也无非因为诚信,所以大家往往会有很多争执,有很多不愉快的事情发生。所以我想,由于我们经纪人掌握更多的出版资源,有成功的案例,如果我们的经纪人还有更好的诚信的口碑,把契约签订好,把契约履行好,而且能够将作者和他的作品的权利争取到最大,并且能够在我们的作家权利受到侵犯的时候,争取获得更多的法律上的保障,我相信我们的作家经纪人这个行业一定会红红火火起来。而且有杨老师这样一个很好的作家经纪基因的这样一个公司为胚胎,还有像李谷香女士这样好的,境外的,其实也是我们可参照公司的努力,我相信我们这个行业的前景会非常非常的不错,谢谢。

  薛野:谢谢于律师,我们今天最后一位评论人沈浩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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