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听说我们一个邻国——不知道是法国,还是别的国家——那里,皇帝下过一道命令,规定当罪人判处死刑,或者罚做摇橹奴隶,或者流放远方的时候,他们所有的孩子都归国家管教,因为这些罪人的财产被官府没收了,多半不会有钱来抚育他们的子女,所以政府就把这样的孩子放在孤儿院里,衣食全由国家供给,将他们抚养大,成人的时候,叫他们出去从事各种行业,干各样的职务,这样他们便能有个正当的职业,可以靠着自己的劳力谋生。
若是我们国家也采取了这种办法,我小时候也不至于那么孤苦茕独了。我在世界上没有一个朋友,没有衣服穿,得不到一点帮助,也没人肯来帮助我,因此不仅受过许多痛苦,而且当我还不能明白自己的处境以及怎样去想法补救的时候,已经被人们带得下流了。那种生活不仅可耻,而且很容易使我的灵魂和肉体同归于尽。
但是我们国家却有它的办法。我母亲因为犯了一件不值一提的偷窃案——从奇普赛第一个布店里随便拿去三块上好的荷兰布——就被判了大罪。当时的情形说来话长,我也不去重述了。关于这件事,许多人的叙述各自不同,我简直不知道哪个是对的。
不管那件事情的真实经过如何,有一点人们的叙述是一致的:就是我母亲说她身上有孕,请求暂缓执行。经过验明的确有身孕以后,法庭允许将处刑日期暂缓七个月。七个月以后,法庭叫她去受从前判定的死刑,她又请求宽恩,最后办到减轻处分,只把她流放到殖民地去。她离开我时,我只有半岁,而且照顾我的人,你们当然知道,也不是什么好东西。
那时我生下来还没有多久,当然什么也记不得,关于那时候的事情,我也只是听人说的。因为我是在这样不幸的一个所在里出世,小的时候,也没有哪个教区来抚养我;我到底怎么能够活着,我自己也不知道。只听过人们说:我母亲的一个亲戚把我领去,养育了一些时候,至于由谁出钱,是谁的主意,我完全不知道。
我所能够记得,或者说我自己所知道的最早的事情,是我跟着一帮所谓吉卜赛人或者埃及人游荡。但是我和他们一定没有相处多久,因为我的皮肤并没有染上颜色,而他们带着走的小孩子总是染上颜色的。至于我起先怎样会和他们结伴,后来又怎样与他们分开,我自己也不记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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